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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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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初探
摘要:近年来,新闻作品被非法转载的情况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历经三次修改,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条款逐渐明晰,但由于种种原因,侵权行为依旧频频发生,损害新闻业健康发展,加大版权保护力度迫在眉睫。融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既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也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还需要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有效“护航”。

2014年8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在那之后,新媒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快速推动了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资源的兼容互通。与此同时,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面临全新的情况:部分网站或新媒体擅自扩大新闻作品“合理使用”范畴,实施无成本复制转载,损害了原创内容生产媒体的合法权益和发展空间。特别是部分自媒体侵权行为泛滥、手法多样、隐蔽性强,成为困扰传统媒体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由此可见,融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已是迫在眉睫,更是一项涉及各方多个环节的系统性的工作。
为了适应媒体融合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于2020年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有关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条款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近年来,有关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案例依然层出不穷,涉及此类法律问题也不断涌现。笔者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资料搜集等方式,查阅维权案例,梳理工作要点,并就融媒体时代如何加强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推进新闻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参考建议和实施路径。
一、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现状
融媒体实现了广播、报纸、电视台、网站及新媒体资源整合,也实现了媒体间“资源兼融”和新闻的快速传播。在新闻快速传播的同时,以部分自媒体为首的“洗稿”行为像韭菜一样无节制地疯长,乱象丛生。因此,在全国上下推进媒体深度融合之际,更要思考如何进行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尊重原创、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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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拿来主义”已成常态

多年来,部分新媒体网站和大多数自媒体平台奉行“拿来主义”,照搬照抄已成常态,他们对传统媒体原创新闻进行“复制+粘贴”,或取其部分内容改头换面,以达到吸引读者和广告商的效果,节省了一大笔内容生产成本。随着网络新媒体的普及,传统媒体新闻版权被侵犯的现象越发普遍,结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如笔者所在地区有一家商业网站平台,5年前几乎每天都在复制当地党报的原创新闻内容,且不注明出处和作者署名,通过单位之间多次提醒和交涉,才有所收敛。由于网络自媒体并没有采编资质,基本上只能通过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来实现新闻内容的传播。而这种“转载”很多时候却并未经过传统媒体同意也未给付稿酬,这就严重侵犯了传统媒体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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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频频发生

多年来,新闻作品被非法转载的情况屡见不鲜,网络侵权转载现象愈演愈烈,且更加明目张胆,进行着“花样翻新”的传播。在笔者的实地调研中,不少传统媒体人士表示,他们愿意自己的新闻作品被广泛传播,但前提是尊重原创劳动,解决好授权问题。但现实是,新闻作品被“复制粘贴”时,不署名、不标明出处,有时还被掐头去尾以示“改编”。有的新闻标题被网络自媒体进行胡编乱造的二次加工,“标题党”哗众取宠,导致误读,对采访对象造成伤害。相关数据资料显示,在各地侵权纠纷中,原告多为传统媒体,被告则多为新媒体。所幸,近年来主流传统媒体有所觉醒,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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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条款逐渐明晰

新闻作品的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层面也有明确界定,只是缺乏可具体操作的细则。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备受争议的“时事新闻”一词的概念,进而在第五条中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在近年来的诉讼中,法院一般也会考虑新闻作品是否融入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事实上,当前传统的报刊媒体,“单纯事实消息”所占比例并不大,专题报道、深度解读等体裁逐渐成为新闻呈现的主要形式。这就意味着,除客观事实简单叙述的“单纯事实消息”外,凝结了作者创造性劳动,可以被视为“作品”的新闻,必须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界定将对我国新闻版权的保护、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还增加了相关原则,有利于媒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知识劳动成果。
二、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为何陷入困局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为何如此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年来,传统媒体一直致力于新闻版权保护,部分行业人士团结一心共同面对维权之困,每年都会进行一系列维权行动,但收效甚微。随着网络新媒体的普及,传统媒体被侵权现象依旧频频发生。时至今日,新闻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仍然困难重重,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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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成本较低,诉讼程序烦琐

当前,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赔偿金额低是传统媒体维权路上的普遍问题,成为维权道路上的绊脚石。一方面,由于赔偿标准较低,侵权几乎不需成本;另一方面,维权成本越来越高,包括处理维权所产生的人力成本及额外支出的各项费用。笔者于近期通过微博、微信群、QQ群等方式,开展的“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情况调查问卷”显示,认为维权成本高、诉讼程序烦琐的媒体人占比90%以上。同时,由于信息发布迅速,取证变得异常困难,发生侵权时往往难以获得固定证据,发现侵权如果需要第一时间进行保全,要花费更多人力物力进行监测取证。现实中,传统媒体往往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历经烦琐的司法程序和漫长的周期后却效果不佳,维权积极性严重受挫。此外,原告住所地法院对侵权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维权难度骤然增大。而且,与其他案件相比,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案件受理呈现批量化特点,需要审核的内容更细致繁杂,司法程序烦琐,审理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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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受到保护,“争议”导致误读

新闻作品由于时效性要求较高,以说明“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为何”的基本要素,但这并不意味新闻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曾经,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表示,“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而“时事新闻”的定义又并不明晰,也就造成了“新闻无版权”的广泛误解。在许多诉讼中,被告都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这就有违著作权立法宗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充分考虑了近年来备受争议的概念,进而在第五条中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因此,“独创性”成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点。调研了解到,当前法院一般会考虑作品是否融入作者的独创性表达,以及创作难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且赔偿数额有所提升。因此,对于深度报道的作品,建议从前期策划、采编、发布及后期维权综合考虑,使得作品脱离“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进一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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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情关系掺和,本土维权更难

一篇优秀的新闻稿件往往凝结着记者的专业知识、人脉积淀以及创新劳动,显然要体现对媒体和作者的尊重,但同时又有其特殊性,因为国家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功能。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举步维艰还有很多原因,尤其是省级以下的本土传统媒体,因各种社会关系交织,侵权司空见惯,却很难具体实施维权,很多地方媒体一旦发生新闻作品被侵权的事实,上级主管部门就会出来“打圆场”,并认为侵权的新媒体或自媒体都是为了宣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好事”,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在“握手言和”之间不了了之。事实上,多措并举强化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媒体竞争从“流量为王”重返“内容为王”,更有利于保障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质量。因此,除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是推进版权保护常态化更为有效的手段。
三、破解维权之困的路径对策
从长远来看,传统媒体费尽心力采编的新闻被轻而易举地“拿走”或改头换面,却没有获得任何经济收益,这无疑会降低传统媒体工作者的积极性,也损害了整个新闻业的健康发展。新闻的版权必须要得到保护,问题在于如何保证新闻公共性,以及如何处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是一项驰而不息的系统工程,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传媒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其中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工作和新闻工作者协会教育引导,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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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教育引导,优化流程加大判赔力度

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尊重原创、保护原创,是建设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建议通过各级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主流媒体,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例如,2017年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这就是一个受到广泛重视的信号,也是一项强化行业自律和版权合作的硬措施,将对保护媒体原创成果,提升媒体内容的版权价值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应简化维权的司法流程,我国目前的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为被侵权媒体带来了取证难的问题,维权成本也随之增高。建议针对侵权量大的打包起诉,简化司法程序速裁快审。此外,被侵权方需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这是版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建议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当采取扩大管辖连接点,而不过分限制在被告住所地,应明确侵权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亦有管辖权。同时,加大赔偿力度和惩罚力度,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形成威慑。目前,法院最高判赔标准各地不一,普遍偏低,对财大气粗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媒体公司来说是“小菜一碟”,很难形成警示和震慑。此外,虽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在执行中对侵权行为实行了“不容忍”,但毕竟在立法环节上存在不明晰和不完善,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使新闻媒体维权路上依然面临艰难险阻。因此,完善有关传媒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转载未注明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向好的趋势,还期待有更完善的实施细则出台,厘清新闻作品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的边界,增强有效的确权手段,为严格执行判赔提供清楚明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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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新技术手段,联防联控制止侵权行为

新闻作品维权之困不是被侵权媒体或采编人员单方面就能轻易破解的,它需要主管部门和媒体行业齐抓共管,更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联防联控。建议从上到下全国媒体联手定期开展集中治理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厉惩戒“网络搬运”和进行改头换面的“洗稿”现象,强化内容侵权投诉管理和警示教育机制,如给予侵权者警告限期整改的机会等。完善行政治理联动机制,构建新闻作品维权的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同步打造新闻媒体版权共享、监控、交易网络平台,实现诉讼维权、行政执法、公平交易三位一体的有效衔接。法律之外,版权保护面临着新课题和新挑战,要采取技术手段来助力新闻版权保护。既要增加转载、复制的难度,又要在发生非法转载时能自动生成报警提示,并做到有迹可寻、有证可查等。基于区块链技术可确保可追溯,从而可以有效解决授权和维权的痛点。《现代快报》就探索建立了一套集版权管理、版权监测、版权运营、版权维护为一体的版权工作机制,成立了一个由报社人员、律师、专家、技术团队共同参与的版权工作团队,如“人民版权”利用区块链技术对新闻作品进行链上信息追溯和全网数据监测,为侵权转载的识别和取证提供保障。国家版权局推行的“黑白名单”制度,解决版权纠纷中“明知”“应知”问题,为版权溯源、取证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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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内部管理,推动新闻规范有偿转载

置身于互联网时代,新闻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快速便捷,同时新闻作品侵权现象随之增多,维权变成持久战。除了维权,还应探讨强化内部管理,推动新闻作品规范有偿转载。在实施维权阶段,无论是向侵权方发出律师函或起诉至法院,必须先说明或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新闻作品著作权人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以避免出现原始稿件或相关素材由于零散保存在个人设备,而容易丢失的情形。此外,从新闻媒体合法维权的角度分析,结合笔者收集到的近年来的案例,在实践中,新闻作品中的图片维权可获得的索赔数额远高于文字方面。因此,可将图片、视频作品作为维权重点,在报道新闻事实的过程中,加入绘画、摄影、动漫等非文字方式的构思,融入作者“独创性”表达。特别是深度报道、图片及视频作品是维权重点,须注意做好原始稿件及创作素材的统一归档管理。围绕维权目的,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和手段,不断推动新闻作品的有偿使用。但对于法定赔偿,原告很难提供充分翔实的证据,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新闻作品独创性和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新闻作品,法院会结合审查文章的字数,或图片的张数,再酌情予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方式和手段,如侵权单位有购买能力且有长期使用报社新闻作品的需要,则维权是为了推动该单位有偿使用的媒体新闻作品;如侵权单位是出于发稿的便利、无意有偿使用,则通过维权制止其转载行为,删除以往侵权作品并作出赔偿。因此,构建便于推广的新闻作品版权线上交易平台、完善新闻作品版权交易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提升付费转载使用效率的同时,倒逼版权保护问题得以逐步破解。
四、结束语
新闻作品是媒体的核心资产,也是媒体核心竞争力所在。如果放任侵权行为恣意发生,将影响整个新闻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有效做好版权保护的前提下创新内容生产和传播,才是推动新闻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风气和氛围,为宣传文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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